國際體育事務研究所研究生修業規章

國立體育大學管理學院國際體育事務研究所研究生修業規章

 

壹、 主旨

為使國立體育大學管理學院(以下簡稱本院)國際體育事務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學生於修業期間獲致良好的學習效果,特定本規章。

貳、 修業年限

本所修業期限以一至四年為限。

參、 修業規定

本所研究生於修業年限內,應修滿本所規定之畢業學分共36學分外,另至少須參加國際體育會議或活動4 次(由輔導或指導教授認定之),期刊或學術研討會發表論文2 篇,並通過托福測驗(成績至少iBT70 分)、多益測驗(成績至少750 分),或全民英檢中高級通過等語文測驗成績至少一種,俟通過碩士學位考試(不計學分)後,始得授予碩士學位。

肆、 學習輔導

為加強輔導研究生,本所除依照學校規定按班級設置導師外,研一同學由本院專任教師分別輔導,研二同學則由其論文指導教授負責指導之。

伍、 專業知識養成教育

一、課程修讀計畫

    1. 本所研究生於每學期修讀課程前,研一須由輔導教授、研二須由碩士論文指導教授在選課單上簽字以示同意修課內容,並影印一份留存本所。
    2. 本所研究生得徵求修課指導(輔導)教授同意,跨校選修專門科目學分,其相關規定依本校「校際選課實施辦法」辦
      理。
    3. 本所研究生修習學分數第一學年每學期不得低於6學分,第二學年第一學期不得低於3學分,第二學年第二學期開始不列學分下限,每學期修課上限為15學分(含跨校、跨所選課)。

二、碩士論文指導教授之選定

    1.  本所研究生以在本院專任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中選擇碩士論文指導教授為原則。
    2.  如經論文指導教授同意,得商請院外(包括校外)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或專家擔任論文共同指導教授。院外教師或專家擔任論文共同指導教授最多只能指導兩位研究生。
    3.  本所研究生應在第一學年結束前選定論文指導教授,並繳交指導教授同意書。

三、抵免學分
依照法令規定准許在本校先修讀學分後考取本所之研究生得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要點」規定辦理學分抵免。

陸、其他經所務會議決議有關研究生應完成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