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學院學位學程主任推選及去職細則

105年11月8日105學年度第1次管理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一、本細則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九條暨本校教學單位主管推選及去職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細則所指管理學院學位學程主任(以下簡稱本學程主任)須同時兼任國際運動管理與創新博士學位學程及國際體育事務碩士學位學程主任。

 

三、本學程主任候選人應具備副教授資格,必要時得由外國籍教師兼任,採任期制,一任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以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起聘為原則。

 

四、本學程主任推選應於現任主任任期屆滿二個月前,由本院專任教師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每票得圈選二人,將得票數最高之二至三人名單,依姓氏筆畫順序報請校長擇聘兼任之。若推選人選未獲校長同意,則重行辦理推選,惟以一次為限。

 

五、主任於任期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免兼主管職務。

(一)因故出缺,或講學、研究、進修、休假研究、留職停薪、請假等原因,不能執行職務達六個月以上。

(二)有重大過失,由校長交議或本院二分之一以上專任教師連署,向院長提出不適任案,由院長召開院務會議,經全院教師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教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認定不適任主管職務者。

 

六、現任主任有前條情形時,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個月內比照第三條、第四條資格、程序完成改選,並將改選之候選人名單,循行政程序報請校長擇聘之,新選出主任任期依第三條規定辦理。

依前項或第四條推選之新任主任未到任前由校長指定具資格之教師代理,至新任主任到任止。

 

七、主任之聘書按年致送,並配合學年為之,任期中得請辭。

 

八、本細則若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本細則經學位學程會議通過,經院務會議審查後,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