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體育事務碩士學位學程研究生修業規章
國立體育大學管理學院國際體育事務碩士學位學程
研究生修業規章
105年9月20日第1次國際體育事務碩士學位學程委員會通過
106年6月20日第2次國際體育事務碩士學位學程事務會議通過
107年1月16日第3次國際體育事務碩士學位學程事務會議通過
107年5月29日第6次國際體育事務碩士學位學程事務會議通過
108年12月10日第4次國際體育事務碩士學位學程事務會議通過
109年4月7日第8次國際體育事務碩士學位學程事務會議通過
113年9月24日第2次國際體育事務碩士學位學程事務會議通過
壹、 主旨
為使國立體育大學管理學院(以下簡稱本院)國際體育事務碩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學生於修業期間獲致良好的學習效果,特定本規章。
貳、 修業年限
本學程修業期限以一至四年為限(不含最多4學期之休學年限)。
參、 修業規定
一、畢業學分:本學程研究生於修業年限內,應修滿本學程規定之畢業學分共 36 學分,其中至少包含管理學院共同必修課程6學分、核心選修課程12學分。
二、學術研討:至少須參加體育運動相關之國際會議或活動 4 次(由輔導或指導教授認定之)。
三、外文能力:在本學程就學期間須達到附表項目累積積分 5 分(含)以上,研究生須提供佐證資料經本學程委員會議審議認定之。
四、學位考試:通過碩士論文審查及口試後,始得授予碩士學位。
肆、 學習輔導
一、為加強輔導研究生,本學程除依照學校規定按班級設置導師外,第一學期由本院指派輔導教授個別輔導,其後由其論文指導教授負責指導之。
二、學術研討會之論文發表,依修讀學生興趣與意願彈性發表。
伍、 專業知識養成教育
一、課程修讀計畫
(一)本學程研究生於每學期修讀課程前,須由負責指導的輔導教授或論文指導教授在選課單上簽字以示同意修課內容。
(二)跨校選修專門科目學分,其相關規定依本校「校際選課實施辦法」辦理。本學程研究生採計學程外課程不得超過畢業學分數四分之一,校際選課須先經本學程同意方得採計畢業學分。
二、碩士論文指導教授之選定
(一)本學程研究生以在本院專任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中選擇碩士論文指導教授為原則。
(二)如經論文指導教授同意,得商請院外(包括校外)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或專家擔任論文共同指導教授。院外教師或專家擔任論文共同指導教授最多指導兩位研究生。
(三)本學程研究生應於每年四月底前(提早入學者得於十一月底前提出)選定論文指導教授,並繳交指導教授同意書。
三、抵免學分
依照法令規定准許在本校先修讀學分後考取本學程之研究生得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要點」規定辦理學分抵免。
陸、其他經學程會議決議有關研究生應完成事項。
附表
項目 |
積分 |
多益測驗 750 分(含)以上、托福測驗iBT 70 分(含)以上、全民英檢中高級或同等級其他英檢(本項入學前取得亦可) |
5 |
碩士論文以英文撰寫 |
5 |
前往以外文授課之國外姊妹校研讀學位或交換學生(如俄羅斯國際奧林匹克大學、德國慕尼黑商學院) |
5 |
參加全程以外文授課之研習會 (如日本NIFISA、國際奧林匹克研討會等) (每場) |
3 |
多益成績680-749分,或同等級英檢 |
3 |
國際研討會以英文口頭發表(每篇) |
3 |
在經本校或本學程認可之國外營利或非營利組織實習(每實習單位) |
2 |